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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法价值研究

  

  税法扶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正义观念,实质正义是显性的,形式正义是隐性的。不仅要从社会实践本身去寻找答案,也意味着它是反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强调具体环境、具体情况的判断,它采取的是一种“流变”的标准来衡量,主要体现在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选择、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选择、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优惠政策的选择等方面。


  

  (二)经济目标——社会效率


  

  自从20世纪以来,效率越来越成为法律的目标之一,由波斯纳和卡拉布雷西推动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已经成为法律中的“显学”,而税法中的效率目标日益成为法律的追求本身。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同的法律制度,达成同一个正义的目标,会有不同的效率,特别在经济领域,这种差异会更加明显。这里要先区分一下效率和效益,二者都是经济学用来作为衡量的标准。效益更多的是量的概念,比如中国的GDP是美国的多少分之一;而效率则是比例的概念,考虑效能,比如中国取得的增长耗费了多少能源、劳动力和原材料。很显然,效率更为合理。


  

  在现代税收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是社会财富在国家公共部门与个人之间重新分割的重要尺码,税收对国家财政运行、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均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税收优惠是在整体税收法律制度基础上对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上的鼓励和照顾,是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动力、引导行业发展方向、增强其扩大规模和创新技术的能力。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不同规模企业的原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比例,而改变分配比例的合理化依据就是前文所论述的税法的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那么进行税收负担的重新分配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原则或标准就是社会效率目标的实现。税法的效率价值目标是社会的、长期的、连续的、多数人的,是和实质正义相一致的。社会效率和实质正义不过是实现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税法的实质正义采取的是“流变”的衡量标准,当具体目标不同的时候,效率也就不同,稳定经济生活、促进充分就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等等,都是效率的体现,不能狭隘地将效率简单界定为货币的短期经济利益。


  

  税收优惠对于具体纳税义务人的被减免的税收最终都会摊销到其他纳税人头上,似乎有违量能平等课税。笔者认为,量能课税是基于负担理念而非基于法律形成,税法能够长期获得人们的信赖,除形式上须借助公权力的行使外,还要基于合乎事理的平等课征。如果仅从形式意义上考虑,税法的实质正义追求将只能成为学者笔下的海市蜃楼,而对社会效率的达成税法更是无能为力。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对于促进专业化协作与分工,形成合理地产业结构,抵制规模经济垄断力的负效应都起到基础性作用。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有限,在外部生存环境中,经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压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内部成长条件又受到组织结构落后,管理水平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方面的局限。如果仅从个体效率角度考虑,税法只需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这似乎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的充分尊重,但却是对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减损。恰恰相反,税法所追求的不是个体效率,而是公共利益得到体现的社会整体效率,考虑的是整体的利益增加,是“做大蛋糕”,而不仅仅是“分蛋糕”。扶持中小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突破了传统形式法定的思维疆界,将中小企业的税负能力做以实质性考量,虽然从个别企业看,税收是似乎减少了,但企业数量可能会因此而增多,规模扩大,涵养了税源,税收总量反而增加了,这与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率价值目标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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