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一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是为了弄清楚该权利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特点,并把它和其他权利区别开来,使该权利能够成为一种独立于现有民事权利的新型权利,并指导人们的学习和司法实践。我国学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不同的归纳。我们认为,以下特点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对象
它是人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同,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不同。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对象的信息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3.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从有利于本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角度出发设计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所谓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决定的,因为其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其内容必须法定,以便社会一般人有所遵循,避免侵权,同时,也便于交易。
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这一特点通常被表述为地域性。我们认为,表述为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更为准确。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由于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和可共享性的特点,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能够在已经使用或可能使用其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独占使用权。信息可以无限传播和可共享性的特点,为信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相关国际公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取得知识产权,而且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性,不可能分地域取得,当然也不能分地域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