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特点、内容以及救济方法归根结底是由权利保护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所以,研究知识产权的特点,首先要研究其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设计方案。至于商标、商号等,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都是一种人为的信息,即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信息。自然信息应当留在公有领域,不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财产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人们把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同时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这些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这些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但这些复制品并非财产,体现在这些复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财产”(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利益。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1.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人为信息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耗损、消灭。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保护期满后,该信息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物质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耗损、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耗损以至最后消灭。所以,物质财产所有权不需要规定有效期,它的寿命与保护对象相始终。对于可以永久存续的知识信息规定保护期限,是在鼓励创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政策选择。
2.信息需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信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并借此为人们所感知。同样内容的信息可以用不同性质的载体来承载,并可以在不同性质的载体之间转换。如一项发明可以用文字描述,用图纸表达,也可以用模型表达,专利产品可以生产出成千上万件,但其中所包含的专利技术方案却是完全一样的。虽然在实际上信息不能脱离载体而存在,但是,在观念上必须将信息和承载信息的载体区分开。这是学习知识产权的难点,也是理解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的关键。
3.信息可以被无限复制、广泛传播信息具有孙悟空的分身术,可以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载体无限复制,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的复制,在这里,该有形物实际上是其造型设计的载体。通过载体的转换和运动,信息被广泛传播。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为无数的人所掌握和利用。而一项物质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