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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若干问题

  
  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动和制定并出台,使“物权”的称谓为众多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物权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物权法定原则也最终为《物权法》所确认。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虽然大多数的学者赞成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有颇多争议,各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设计的物权法定原则也颇有不同。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终于出台了。 在《物权法》中对物权法定原则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其第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们姑且不论这一原则规定得如何,其历史意义在于物权法定原则终于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得以确立了。

  
  (二)我国物权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近现代物权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各国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物权法定原则伴随时代的发展,显现出某种程度的僵化性,但各国立法和民事理论并没有全盘否定物权法定原则,而是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正,弥补其缺陷,以使其顺应社会发展变迁对法律提出的新要求。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设定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而不能凭借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类型。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才能依据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结合本国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架构筑符合本国国情的物权法体系。如果否定物权法定原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整个物权法体系。当然,鉴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化特性,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断涌现,旧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也可能不断消亡,而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因此,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必须配以合理的制度设计与原理的构建,应当保留有一定的灵活空间,为将来新出现的物权种类打开大门。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必要坚持的。我们不能因为它具有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就抹杀了它的巨大的历史功绩。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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