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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齐精智


【全文】
  
  2010年4月7日,最高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最高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报道,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

  
  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就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

  
  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进行区分,以防范中小企业在融资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 “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违法从事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吸收存款业务。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即“公众”吸收资金。“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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