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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审查学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简介】
韩兵,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教育行政法学。
【注释】判断余地是指行政机关于适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时,因法律适用者不同,在发生同类事件时有不同的解释与认定。既然不确定法律概
念之解释与适用,不大可能有单一正确绝对结果,从而存有多数皆可接受之决定可能性时,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判断标准,非行政法院所
能掌握。判断余地的主要类型有:1.不可代替的决定:(1)考试决定(2)学生学业评量(3)公务员法上的判断;2.由独立的专家及委员会
作成的评价决定;3.预测决定;4.计划的决定;5.高度专业技术性及政策性之决定。详细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国立台
湾大学法学丛书1976年版,第37-109页。
董保城:《教育法与学术自由》,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9页。毛雷尔也指出德国行政法院先后审理过以下涉及考评的案件:
(一)考试决定(中学毕业考试、国家考试等);(二)与考试决定类似的决定,特别是教育领域;(三)公务员法上的考核;(四)由专家和/
或者利益代表人组成的独立委员会作出的判断性决定。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第137页。
学界与司法界持此观点的分别如:蒋后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立法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3期,第
204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上海市高校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
判》(总第17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持此类观点的代表性论述如: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程雁雷:《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与司法介入之范
围》,载《法学》2004年第12期。
有学者对英、美等发达国家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发现,主要发达国家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范围均比较广泛,相比之
下,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目前停留于入学、开除、退学及授予毕业证、学位证争议等问题,范围狭窄。作者认为,我国必须尽可能拓宽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范围,否则难以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教育政策合法性的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参见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
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45页。
参见WilliamA.Kaplin,BarbarnA.Lee,thelawofhighereducation,Jossey-Bass,2006,pp.103-105,pp.114-118,pp.972-988.
当前很多高校规定凡被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此时的记过处分已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产生了重大影响。
现实中已经出现类似的案例,如陈虹伟:《十年寒窗却因舞弊行为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女大学毕业生法院追讨就业权》,载《法制时报》
2007年7月8日。
参见张东操:《考研题出错了?培养费不该收?一硕士研究生状告学校》,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3日。
详情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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