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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公法中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

  

  (二)可资借鉴之域外译法与历史译法


  

  首先可以借鉴的是法国宪法的官方英译本,法国国民议会和宪法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英文版法国宪法将“CT”译为“territorial community”。[31]而总统府网站则将其译为“territorial units”,该版本自称是法国外交部和国民议会欧洲事务署主持翻译的。[32]英文中“territorial community”与“territorial units”的区别不大,若从英译间接翻译成中文,应当是“领土团体”或“领土单位”。


  

  日本学术界将“CT”翻译为“地方公共団体”(即汉语的“地方公共团体”),这大体上是因为日本国宪法第92条使用的就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需要补充的是,日文的“地方公共团体”被日本官方译为英文的“local public entities”。[33]


  

  我国台湾地区则将“CT”和“CL”均译为“地方自治团体”。[34]之所以采用“地方自治团体”的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地方制度法》使用了“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该法第2条对地方自治团体的定义是:“指依本法实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团体。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省为非地方自治团体。”需要补充的是,该法也在区别的意义上使用了地方自治团体与行政区域两个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翻译方法。实际上,在近代立宪的过程中,公法人、团体自治及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自治团体或地方自治体)的概念是从欧陆移植到东方的。日本的地方自治继受了欧陆(以德国为主)的公法人理论和地方公共团体法人的观念。[35]而在我国清末的地方自治改革中,欧陆的地方自治体法人观则直接地,或者以日本为媒介间接地传入我国,当时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普遍采纳地方自治体、地方自治团体和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36]这正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地方公共团体”与“地方自治团体”译法的历史渊源。


  

  (三)本文译法合理性之证明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本文的译法,同样重要的是,我国近代立宪运动中就曾经采用过地方公共团体和地方自治团体的概念,当然最为根本的是,地方公共团体的表述最准确地表达了公法人的本质。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地方公共团体”的译法,同时,“地方自治团体”的意译法和“领土单位”的直译法也是笔者所不反对的。地方自治团体与地方公共团体的表述没有本质差别,之所以采用后者是因为“CT”的表述本身未将“自治”作为定语,但地方公共团体其实就是地方自治团体。


  

  相比而言,“地方组织”、“领土行政区”和“地方行政区”的译法显得有失准确。“组织”和“区”的表述反映不出团体法人的性质,地方行政区的措辞甚至容易使人将“CT”与行政区域混淆。


  

  为了表示“CT”与“CL”之间曾经存在的区别,笔者分别用“地方公共团体”与“地方团体”的措辞。而将“CA”译为“行政区域”,自然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必须承认,对于很多法律概念的翻译,没有一种译法能够完全准确地表达原意,但却存在一种最贴近原义的译法,本文的译法可以达到这样的程度。


  

  (四)若干补充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学术界在翻译一些与地方公共团体相关的法国法律概念时,存在若干明显的不当。一处是“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的译法,鲁仁先生将其译为“地方法规大全”。[37]实际上,“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是法国议会制定的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律以及法国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的汇编,因此,应当译为“地方公共团体(普通)法典”更为准确,“地方法规大全”似乎给人一种地方议会制定的地方性条例的印象。


  

  另一处是布朗、贝尔和加朗内特三位教授合著的《法国行政法》[38]的中译本(原书为英文版)。原书可能是为了照顾英文读者的习惯,没有刻意地突出地方公共团体与地方团体、行政区域的区别,而使用了“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第二章第七小节标题)这样一个笼统的、英语化的词汇。从该节的内容来看,作者不仅介绍了地方自治行政,也介绍了地方国家行政。在该书译为中文的过程中,译者则直接译成了“地方政府”(第31页),这种由法语到英语再到汉语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漏掉了法国公法中极为重要的基本概念,就等于是按英国厨艺做的法国大餐,但却经过中国厨师加工之后拿来给中国人消费。如果考虑到法语同类著作中的学术脉络,更准确的译法是将其翻译为“地方行政”(包括地方自治行政与地方国家行政)。此外,该书中,译者采用了“监督”(第32页)和“监控”(第35页)来指代“tutelle”,这也有失妥当。如前文所述,在法国公法中,“tutelle”特指一些事前的指挥与命令,而“contr?le”才指事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前者应该译为“监护”,后者才得译为“监督”。


  

  总而言之,随着法国公法著作译介的日益增多,我们有理由期待着一部基于法文原著的、翻译准确的法国地方公共团体法论著。


【作者简介】
王建学(1978—),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厦门大学—艾克斯马赛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地方分权法、人权法与宪政原理。
【注释】 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3-276 du 28 mars 2003, article 2.
(德)马克思?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8页。
Constantinos Bacoyannis, le Principe Constitutionnel de Libre Administration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Paris, Aix-en-Provence: Economica,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1993, p.73.
CF. Louis Favoreu et Lo?c Philip,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 2007.
Raymond Guillien et Jean Vincent, Lexique des Termes Juridiques, Paris: Dalloz, 2007. p.128.
在意大利、荷兰等若干欧洲国家,住民的范围根据《关于外国人参与地方公共生活的公约》的规定已经扩及到欧洲范围内的外国人。但遗憾的是,法国至今仍未批准该公约。
Louis Favoreu, La procédure de l’article 37, alinéa 2, RDP, 1976, p.234.
Cf. Christian Autexier, L’ancrage Constitutionnel des Collectivités de la République, RDP, 1981, p.591.
Louis Favoreau. La Notion Constitutionnelle de 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 Les Collectivités
Locales-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Jacques Moreau, Paris: Economica, 2003. p.157.
Rapport public annuel du Conseil d’?tat 1993, Décentralisation et Ordre Juridique, La Documentation Fran?aise,
1994, p.16, n.1, en se fondant sur un arrêt du 3 juin 1983, Dame Vincent, Rec., p.227.
CF. Jacques Morceau, Administration Régionale, Départementale et Municipale,
coll. <>, Paris: Dalloz, 2004, 14e éd.
Constantinos Bacoyannis, le Principe Constitutionnel de Libre Administration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Paris, Aix-en-Provence: Economica,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 1993, p.53.
Louis Favoreau. La Notion Constitutionnelle de 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
Les Collectivités Locales-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Jacques Moreau, Paris: Economica, 2003. p.155.
Raymond Guillien et Jean Vincent, Lexique des Termes Juridiques, Paris: Dalloz, 2007. p.128.
CF. Nadine DANONEL-COR, Droit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Clamecy: Bréal, 2005.
CF. Jean-Bernard AUBY, Jean-Fran?ois AUBY et Rozen NOGUELLOU, Droit des Collectivités
Locales,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4.
Michel Verpeaux, Droit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Paris :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5. p.XVIII.
René Chapus, Droit Administratif Général, Tome 1, Montchrestien, 2001, 15e éd. p.247.
王建学:《法国国内公法领土观的基本概念与借鉴》,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9期,第26~34页。
Gérard Cornu, Vocabulaire Juridiqu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006. p.261.
Pierre Esplugas, Christophe Euzet, Stéphane Mouton et Jacques Vigui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aris:
Ellipses, 2006. p.27.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姜士林主编:《世界宪法全书》(上),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759页。
同上,第756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同上,第879页。
许崇德主编:《各国地方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张丽娟:《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法制日报》2005年3月24日。
参见李晓兵博士的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9796)。
参见法国国民议会网站(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english/8ab.asp)和宪法委员会网站
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conseil-constitutionnel/root
/bank_mm/anglais/constiution_anglais_juillet2008.pdf
参见法国总统府网站(http://www.elysee.fr/elysee/anglais/the_institutions
/founding_texts/the_1958_constitution/the_1958_constitution.20245.html)。
日本国宪法(英文)载众议院网站http://www.shugiin.go.jp/index.nsf/html/index_e_kenpou.htm>
吴志中:《法国的分权政策》,载《东吴政治学报》2002年第15期,第123~167页。
参见郭冬梅:《德国对日本近代地方自治的影响——以格奈斯特、莫塞和山县有朋的地方自治观为中心》,载《日本学论坛》2007年第4期。
清政府于1910年2月6日颁布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2条,首次出现了“地方自治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区别,国民政府于1919年9月7日颁布的《县自治法》第9条,首次有“县自治团体为法人”的规定。而学说上的地方自治团体的说法更早,商务印书馆1910年印行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笺释》(陈承泽撰)中明确使用了“地方团体”的表述及有关论述,而到了民国时期,地方自治体、地方自治团体和地方公共团体已经是普遍采用的概念。
见该书缩略语表部分。
(英)L·赖维乐·布朗、(英)约翰·S·贝尔、(法)让-米歇尔·加朗伯特:《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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