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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公法中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大区和省的层面地方议会主席与国家代表的区别。二者都是执行机关,但是,前者符合宪法72条的“民选”的要求,而后者一直是由中央政府委任的。实际上,宪法72条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民选议会”的规定为法国的地方分权改革打下了伏笔。大区和省的国家代表早在58年以前就存在,但因它的非民主性而无法担当起地方自治的职能。因此,自1982年以来,大区长和省长都仍然保留了国家权力下放机关的地位,地方议会的主席及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逐渐发展为地方自治执行机关。在市镇一级,出于节约行政成本的考虑,市镇长则既充当了权力下放机关,也同时是地方自治执行机关。


  

  五、 “地方公共团体”与相关概念的中文翻译


  

  在明确了现行58年宪法中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概念,及其与地方团体和行政区域的区别之后,笔者再来考察这些概念的中文译法,并为前文已经采用的译法提供一种合理性的证明。


  

  (一)当今常见之翻译法


  

  在我国当前的宪法与行政法学界,针对法国公法中的地方公共团体及相关概念展开深入研究的极为少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CT”及相关概念的翻译较为随意和缺乏深入考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CT”一词主要有以下几种译法:


  

  1、《世界宪法大全》和《世界宪法全书》的译法。姜士林先生主编的《世界宪法大全》和《世界宪法全书》中的译法是相同的。以较晚出版的《世界宪法全书》为例,“CT”被翻译为“地方单位”,在译注中并指出,“‘地方单位’原文为‘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一译作‘地方团体’或‘区域单位’”。[23]而同时,法国宪法第34条中的“CL”,也被翻译成“地方单位”,[24]并未与“CT”作刻意的区别。


  

  2、王名扬先生在《法国行政法》中的译法。在《法国行政法》一书中,王名扬先生没有刻意区分“CT”与“CL”这两个概念,而笼统地使用“地方团体”一语,但该书所附法文目录将“地方团体”回译为“CL”。值得称道的是,该书明确区分了地方团体与(国家的)行政区域,指出地方团体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以地域为构成基础”的“公法人”,“和国家的行政区域不同”。[25]这里的行政区域虽然没有给出法文原文,但显然是指“CA”。


  

  3、鲁仁教授的译法。鲁仁教授翻译了一部法国行政法的巨著——里韦罗和瓦利纳两位教授的《法国行政法》。在该书第111页,鲁仁教授将“CT”翻译为“地方行政区”,在第267页,则分别用“行政管理区”和“地方行政单位”分别指代“CL”和“CT”,在第49页,又用“领土行政区”来指代“CT”,用“地方行政区或地方行政单位”来指代“CL”,同时用“事务管理区”来指用“CA”,在第99页翻译关于省的内容时,其译法是:“跟大区一样,省既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又是为设置国家行政机关而划分的管理区。”[26]在最后的《译名对照表》中,则没有区分“CT”与“CL”,列出了“collectivité”,并译之为“地方行政单位,地方行政区”。[27]


  

  4、《各国地方制度》(许崇德教授主编)的译法,该书以专章研究了法国的地方制度,其中涉及了“C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地方单位”。[28]但既没有涉及宪法34条所使用的“CL”的概念(该书出版时法国宪法第34条还未修改),也没有论及“CA”与“CL”之间的区别。


  

  5、张丽娟博士的译法。张丽娟博士在《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一文中将“CT”译为“领土单位”。[29]但该文没有涉及到“CL”的译法。“领土单位”是明显的直译法,笔者也曾采取这一译法。


  

  6、李晓兵博士的译法。李晓兵博士最近在致力于法国宪法典的翻译,他将译成的整部法国宪法(2008年修改后的版本)张贴于自己的博客上,其中将第34条(修正之后的)的“CT”译为“地方领土”,而将第十二章的同一概念译为“地方组织”。[30]


  

  总结以上译法,“CT”的译法不外有(1)地方团体(或地方单位与区域单位)、(2)地方组织、(3)地方行政区(或领土行政区)和(4)领土单位四大类,具体表述中又有多种不同但却相近的措辞,这表明“CT”概念的译法仍然缺乏统一性。相关地,“CL”在翻译的过程中多未与“CT”作适当的区别,甚至被译为同一个术语,如果按“区别说”,这显然是个翻译上的错误,即使按照“同义说”,也不能将两个同义语译为同一概念。而“CA”的译法则视译者的偏好有不同的译法,王名扬先生明确使用了“行政区域”的译法,并与地方团体作了区别,而鲁仁先生的译法则显得较为含混,因为“事务管理区”的译法并不能说明“CA”的特征,以及它与“CT”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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