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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用遗嘱方式免除其在《离婚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能否用遗嘱方式免除其在《离婚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


张今文


【全文】
  
  基本案情

  
  某男张华与某女许兰因性格不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将夫妻共有的A、B二处房产做如下分配。A处房产(74㎡旧宅)归张华所有,B处房产(147㎡新居)归许兰所有。2、张华和许兰死后,A、B二处房产归其独生、婚生女儿张洁继承,如以后要出售二处房产,所得钱款归张洁所有。离婚之后,许兰身患癌症,病重期间,其姐姐许小花对许兰进行了照顾。许兰为感谢其姐姐立如下遗嘱:“我愿意把B处房产赠送给姐姐许小花,她有权居住、出售、转让。她以后出售这套房子,所卖的钱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替许兰还清其买冬虫夏草20万元(现有确实证据表明这个债务是虚假的);2、帮许兰买块墓地;3、办后事的其他费用”。不久,许兰不治身亡。许小花根据遗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取得B处房产的所有权。张洁却认为,B处房产所有权应该由她享有。

  
  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根据许兰的遗嘱许小花有权取得B处房产的所有权。其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协议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即许兰完全拥有B处房产的所有权;

  
  2、《离婚协议》第2条的内容实质上是遗嘱继承,但是事后许兰变更了遗嘱,把B处房产所有权赠给了许小花。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后面的遗嘱效力高于前面遗嘱的效力,许小花拥有B处房产的所有权。虽然有证据证明替许兰还清其买冬虫夏草20万元是虚假的,但是很难证明许兰是被欺骗或者被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根据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许小花有权取得B处房产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张洁作为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B处房产的所有权。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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