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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及其内部防控机制研究(二、三章)

  
  日本学者将白领犯罪的特征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犯罪所带来的损害、损失是巨大的,相反,犯罪者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很大的,这作为犯罪诱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二,就算无关利益,这种行为被作为犯罪受到弹劾或者被起诉而被判处有罪的情况也较少。特别重要的是后者,白领犯罪未被视为重大犯罪,从而受到警察等的差别性优待比较普遍。[11]

  
  二、白领犯罪的本质特征

  
  由于我国研究白领犯罪的时间较短,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对白领犯罪特征的总结也是各有侧重,综合认为当前我国白领犯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白领犯罪的复杂性。导致白领犯罪复杂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就宏观而言,白领犯罪的复杂性包含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时代的特征。

  
  (二)白领犯罪的隐蔽性。体面地白领犯罪人具有非罪犯的自我形象,他们或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具备娴熟的业务技能,这种特殊社会地位和专业素质,使犯罪主体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不易使人意识到其所犯罪行。这也是我国刑法在犯罪理论上划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原因,白领犯罪通常都是法定犯,一般公众不具有判定白领犯罪的现象是否为犯罪的能力。

  
  (三)白领犯罪的职务性。白领犯罪在本质上是犯罪者在握有一定权力的位置上利用这一权力实施的犯罪。[12]权钱交易是白领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以经济为目的的违法的交易行为。白领犯罪者们利用利用自己的合法职业、职位和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白领犯罪中被害的不明显性。白领犯罪中的被害人具有抽象性和不特定性。传统财产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犯罪,或面对面的犯罪,所针对的是财产所有权,其被害具由特定性。白领犯罪一般没有具体的直接的受害人,因此,它的发生不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当然也就谈不上愤怒了。但是,白领犯罪的危害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往往只有在案件败露后,人们才知有其事或受其害。[13]

  
  (五)白领犯罪的智能性。智能犯是暴力犯的对称语,白领犯罪的智能性主要是指白领犯罪的非暴力性。白领犯罪者们主要根据自身职务的便利性,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职业领域中进行犯罪。

  
  约翰·弗林在其作品中则写道:“一般政治家的贪污受贿手法,与其身在商界的弟兄们贪污受贿手法的高明程度相比,不过属于业余水平。”[14]

  
  笔者认为,一种犯罪的特征要结合这个犯罪的概念和本质来发现特征,这样才能对犯罪本质属性的理解,从而研究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结合笔者总结的白领犯罪的定义,认为上述白领犯罪的特征中,职务性和智能性最符合白领犯罪的本质内涵。因为“白领”本身就是身居职务才有的称谓,白领具有一定的职权,其社会属性还具有高层次的特点,他们具有合法的职业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他们的犯罪活动是在职务活动过程中或业务活动过程中以合法的形式为掩护而实施的,掌握权力的白领以公司赋予的职权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腐败,因此,职务性应该作为白领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之所以要研究白领犯罪,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犯罪主体,即企业内的白领阶层,这些有知识、高智商的白领犯罪是不需要暴力的,这与他们的知识水平、职业经验密切相关,这就使得白领犯罪者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白领犯罪者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职业领域中进行犯罪,他们往往在犯罪前大都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犯罪时手段狡猾,花样翻新,且以各种职业活动作掩护,犯罪后又有足够的时间湮灭犯罪痕迹、订立攻守同盟,显示出了非同一般形式犯罪的危害极大的智能性。至于学者们提出的其他犯罪特征,则是各种类型都具有的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职务性和智能性是白领犯罪的最为显著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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