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于白领犯罪造成声誉损失的案件不枚胜举,国美电器黄光裕案件、西门子回扣案、家乐福受贿侵占案以及近来的可口可乐高级员工受贿案、力拓间谍案等等,这些著名的品牌企业遭遇白领犯罪的危机,无不给企业的声誉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声誉损失带来的又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白领犯罪特征的分析
一、传统观点视域中的白领犯罪
萨瑟兰总结白领犯罪的特征:通过与职业窃贼的比较,白领犯罪的主要特征有:首先,和职业窃贼的犯罪行为一样,公司的犯罪行为是持久稳定的:大部分犯罪人是惯犯。其次,非法行为的范围要比受到指控和投诉的更为广泛。第三,那些违反被设计用来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的商人通常不会在他的商业伙伴中失去其地位。因为许多事例说明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即违反了法律条文并不意味着必然违反商业规则,声望会因为违反商业规则而失去,但不会因违反法律条文而失去,除非法律条文和商业规则保持一致。第四,商人通常会对法律、政府还有政府工作人员心存蔑视,并且,他们会表达他们的蔑视。白领犯罪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组织的。为了犯罪而建立的组织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公司犯罪的非正式组织性存在于商人们之间的合意。[8]
美国犯罪学家斯坦利·艾兹恩在其《犯罪学》一书中写道:白领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白领犯罪与街头犯罪造成经济和物质损失相比,前者比后者高出近10倍;二是社会中普遍发生的诈取和欺诈性的行为给公众增添了极大的财政负担;三是白领犯罪在破坏公众对商业活动的信任方面甚至比财产犯罪在经济上和物质上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它通常并不对人身安全产生即时的可辨认的威胁,但却是所有犯罪中威胁最大的,并对美国商业所遵循的道德标准产生腐蚀性的影响。[9]
德国犯罪学家们对白领犯罪特点的概括也有与美国学者类似的看法,他们主张:白领犯罪是由受人尊敬的、社会声望较高的人在其职业范围不受信用而犯下的罪行。他们不具有犯罪的一般形象,不落入社会上犯罪者的俗套,他们的被害人大多是不具体的,甚或是匿名的,且在少数情况下又是自酿被害。具体地,白领犯罪有如下特征:第一,白领犯罪行为人对社会经济关系信任的滥用;第二,白领犯罪行为人身份特殊,有钱有势,社会地位比较高,行为诡秘,不易察觉;第三,白领犯罪行为大多是在合法形式掩盖下进行的,其组织都是合法的,而且有时是经济活动的能力;第四,白领犯罪规模大、数额高、危害广、有计划、有组织,但无直接、具体受害人,不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它的愤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