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犯罪及其内部防控机制研究(二、三章)
李松奎
【全文】
第二章 白领犯罪的表现与成因
第一节 白领犯罪的表现
萨瑟兰在《白领犯罪》著作中指出“商业上的白领犯罪通常多表现为以下形式:法人在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操纵证券交易、商业贿赂、直接或间接贿赂政府官员以获取对己有利的契约及立法、虚假广告和推销、挪用或滥用资金、制造劣质商品、骗税、滥用破产清算资金等等。”
当然,萨瑟兰指出的白领犯罪的表现是立足于其对白领犯罪的定义而来。而把白领犯罪的主体定义为企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能够控制企业财产的人员的话,白领犯罪的表现就很明显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财犯罪
占有财产或者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白领犯罪的最为明显的表现,也是白领犯罪者们的主要目的。如白领犯罪者们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如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当然,我国刑法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也有白领犯罪者们常常涉及的罪名。总之,侵财型是是白领犯罪的主要表现。
二、个体作案
白领犯罪者们为了达到利用控制企业财产的机会去占有财产或获取经济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是个体作案。因为控制点往往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白领犯罪者往往会采用秘密的作案手段来占有财产,因此,在企业内部作案的白领大多为个体作案,但是在企业外部,会有同案或者串通者,这些串通者可能是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是白领犯罪者的亲属等。当然,也经常会有白领犯罪者的窝案被查处,企业内的白领串通一气,各自利用各自的控制财产的能力共同作案,但这类案件还是少数。整体上讲,白领犯罪大多数还是个体作案者居多。
三、获证据难
智能性作为白领犯罪的显著特征,表现在发现白领犯罪的证据很难。这是因为白领犯罪者占具有控制力的地位,利用职权的便利,具备娴熟的业务技能,这就使得犯罪行为和职务行为难以区分,白领犯罪的犯罪手段多样,且大多经过周密计划,往往与合法经济活动或者一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难以辨别。犯罪后,白领犯罪者往往有足够的时间毁灭证据,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补救。他们凭借日趋高技术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证较少,言辞证据、文书证据缺乏。因此,白领犯罪的证据难以获得也是白领犯罪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