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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

  

  在辩论主义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和依据。从权利或权能的角度来说,辩论主义体现了当事人对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的处分,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做出判决。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性”原理,法律将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作为责任赋予当事人,即与当事人“主张权”和“举证权”相一致,当事人分别负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


  

  “主张责任”(或称陈述责任)是指当事人负责提出或主张“利己事实”(即“行为主张责任”),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即“结果主张责任”)。主张责任通常由因法律效果发生而受益的当事人承担。在辩论主义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则有责任主张支持诉讼请求的“权利产生事实”(即“诉的原因事实”),随之对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原告履行主张责任之后,被告则有主张“抗辩事实”的责任,随之对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因此,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均为辩论主义的内涵,并且证明责任分配规范通常也是主张责任分配规范。


  

  在民事公益案件或者职权探知主义诉讼程序中,对于“利己事实”,当事人并不负“行为主张责任”和“行为证明责任”,即当事人的行为主张责任和行为证明责任并不存在,这一制度空白实际上由“法院职权探知责任”所填充。尽管如此,法律和法院往往“鼓励”或者“不拒绝”当事人主动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在职权探知主义诉讼中,在审理终结时,若法院无法收集到必要的事实,则败诉后果通常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承担;若法院无法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而致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则败诉后果通常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承担。


  

  正如法谚所云:“任何人不得同时既是原告又是法官”(Nemosimulactoretjudex),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所以不得也不能提出诉讼请求或追诉请求,因此法院不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在职权探知主义诉讼中,法院承担的职权探知责任并非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而是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所承担的维护公益的宪法上的职责,是以公益维护者身份履行其调查义务。


  

  二、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范围


  

  (一)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范围


  

  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包含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或其他事项。“公共利益”大体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笔者认为,判断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是:(1)基本性,即公共利益是有关国家、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比如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自然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2)公共性,即公共利益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或不特定人,乃至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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