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
以民事诉讼为研究范围
邵明
【摘要】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来说,存在着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之分。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私益案件,而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对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采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既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又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现代民事诉讼目的。根据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和程序参与原则,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意见,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关键词】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证据;公共利益;职权探知主义
【全文】
在我国,人们对于“辩论主义”(Verhandlungsmaxime)已有比较准确的理解,但对于“职权探知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缺乏清晰的认识,以至于倾向性地认为: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只是当事人的责任,而法院只能根据辩论主义采用证据和认定事实。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原理,试图准确阐释法院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讨论法院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范围,最后分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的主要根据,从而为我国成功地全面修正民事诉讼法提供参考意见并为我国民事司法提供相关建言。
一、职权探知主义的内涵
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担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的责任。至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诉讼证据的评价(证据能力之有无和证明力之大小等)、对案件事实的评价(事实真实与否及是否符合实体规范构成要件等),则属于法院的应有职责或审判权范围,不是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所应处理的问题[1]。
下文通过与辩论主义的比较,来阐释职权探知主义的内涵。所谓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而辩论主义,系指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权能或责任,法院不得做出异于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判断。
与辩论主义相对应,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也有三:(1)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2)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3)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