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人对自然的利他属于互惠利他,即带着自利目的的利他。因为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巨大的由人和其他生物、土地、水等自然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自然的一个部分,如果自然系统遭到破坏,必然反过来威胁到整个人类的安全。甚至在系统论中,整个系统的价值比个体的价值更重要——因为系统的的价值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不完全体现在个体身上。正如伦理学家纳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16]
因此,既然人与自然是一个存在着共同利益整体,那么人类在戕害和践踏自然权益的时候,就踏上自残甚至自杀的不归路,人类在自然面前越是专横和暴戾,就越显得软弱和无助。在人类力量逐渐强大的今天,作为生物圈内惟一自觉的主体,人类必然要承担起对生物圈内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责任,将人性中的利他精神扩展到作为共同体一部分的自然,就象纳什所言,“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对立被超越了,人们对大我的自我实现和成长的追求,完成了利他主义想要完成的任务,利己—利他主义的区别也被超越了。”[17]
第三,生态人是具有“有限理性”人。
“有限理性”是美国学者西蒙在1947年时首次提出的,现在已经成为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学说。“有限理性”学说对传统的“理性万能”论提出了质疑,认为人的“行为主体打算做到理性,但现实中却只能有限度地实现理性”[18],“人类理性较之作为探索特定的局部需要和问题的工具而言,远不足以成为构造和预测全世界系统的一般均衡模型,或者创造一种包罗一些时代的所有变量的宏大总模型”[19]。
生态人是“有限理性”的人,首先,从外部来看,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在这个整体系统内,每一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存在的,一物包含着他物,一物的存在离不开与它物的联系和对整个系统的依赖。没有任何一个物种能够单独生存和发展,它们只能在大的合作背景下相互竞争和相互利用,在共同维护生命维持系统存在、促进生物圈稳定的前提下来实现自己的生存进化[20]。因此,在这样一个系统中,每个事物都相互关联并相互影响,充满着“蝴蝶效应”带来的不确定性。其次,从内部来看,由于科学水平的限制,生态人对自然界信息获取、评估和处理的能力有限,这也为理性的发挥和利用划定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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