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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使用者。这类主体利用与因特网联接的计算机,读取网络上的信息资料,设立自己的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电子布告栏论谈区等。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大体可分为单纯提供网络联线服务、单纯提供网络资料等服务以及两类业务兼办的服务商三类。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因在网络传输中的作用不同,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3、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侵权的客观事实特征,如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等。如果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中,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其行为就具备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

  
  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教唆、帮助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笔者从几下几种进行讨论:

  
  1、以抄袭剽窃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由于网络作品修改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使他人擅自侵权易如反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认定抄袭复制的几个问题:(1)抄袭剽窃与合理使用的区别: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及教育、科研事业等;剽窃、抄袭的使用意图则完全不同,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第二,二者使用原作品的量不同。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与原整个作品的比例要适当。第三,原作品有无发表不同。合理使用所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入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引用在自己作品中加以发表则构成剽窃、抄袭行为。(2)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区别。一般演译作品是由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或以另一种形式表现相同内容。作者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将其译成其他语言文字,经作者创造性的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剽窃、抄袭与擅自演绎的主要区别就是:演绎作品的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了新的作品;而剽窃、抄袭者最多只是把他人作品的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变动,便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根本谈不上付出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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