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李长军;许建辉
【全文】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在这个信息技术缔造的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人们在充分利用浩如烟海的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与资源的主任发生了利益冲突,网上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又出台了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使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接近了国际领先水平。但是网络著作权作为
著作权法的前沿课题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仍要对现有《
著作权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网络著作权能够得以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
著作权法》第
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在互联网上“流动”的以文字、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任何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的硬盘上,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因此,计算机网络上传输的作品,是数字化的“思想的表达形式”,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在
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就可以随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