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绿色基金法律制度
最早的绿色基金——Merlin生态基金于1988年在英国诞生。此后,受20世纪80年代后期环保主义的影响,全球范围内绿色基金得到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生态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共同基金纷纷涌现出来。1989年成立的波兰国家环保与水管理基金会,是波兰环保项目的最大金融机构,除了传统的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外,基金还支持环保项目技术开发与引进,同时负责管理国际环保援助基金。另外,发达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可考虑发展环保产业投资基金,以利于培育新型投融资主体,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集中闲散资金主要对受现行政策及企业规模制约难以上市、贷款也难的企业进行投融资支持与服务,并促进其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实践表明,绿色基金的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持续关注,有助于投资对象对投资目标的选择不断趋于合理,投资者实际上起到了绿色投票和监督的作用,可以有利地促进企业的绿色经营。目前我国的基金发展迅猛,但绿色基金还在萌芽阶段,政府应当从政策法规上规范基金的发展方向,完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凸现基金规范的绿色化。
【作者简介】
剧宇宏,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教师,经济学博士;赵园园,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教师,法学博士。
【注释】 左玉辉:环境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P14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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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2002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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