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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与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政策性银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而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注册资本超过100亿美元的日本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商业银行可以有效的利用政策银行的环境评级系统,对贷款目标企业进行评估与监督,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增加对环保领域投入的积极性。这一点值得我国的银行借鉴。[8]德国创办第一家环保银行“生态银行”,专门贷款给一般传统银行不愿接受的环保项目。因此,我国也应当建立绿色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环保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国现有的三大政策性银行虽已运行多年,但没有相应的专门性立法,这些政策性银行设立和运作仅仅依据国务院的决定、行政命令等。从发展绿色经济的角度,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绿色政策性银行法,对政策性银行设立宗旨与目标,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然后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业务运营活动。日本的政策性银行法已经形成体系,非常典型,如《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输入银行法》、《国民金融金库法》、《住宅金融金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
  
  (二)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
  
  间接融资能否成为“绿色金融”并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关键在于制定环境主导型的间接金融政策,将环境保护纳入信贷的决策环节,建立绿色金融的间接融资体系。绿色信贷应当呼应环境内生型的绿色经济,使绿色信贷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内生于银行的信贷和其他金融活动中,使支持环保经济和防止环境污染成为银行信贷的内在部分,而不是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和社会强加给银行的。具体操作是:银行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可以确定一个环保系数,将未考虑环保因素之前的可借额度与之相乘从而确定可借额度。在对贷款进行定价时,把环保因素加进去,给予符合环保要求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比较优惠的价格,也即对有利于环保的借款项目给予比较优惠的利率,鼓励有利于环保的企业优先发展。当贷款到期时,对于一些潜力大然而临时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可考虑给予适当延期。通过发放贷款时运用信贷杠杆加强控制,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比污染形成后再投资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实施绿色信贷不仅视其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而且应当将其制度化、法律化,修改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将绿色贷款成为必须条款,成为银行经营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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