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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与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在中国绿色金融法治建设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局于1995年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开始涉足环保领域。2001年国家环保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具有环境不良行为的公司被禁入资本市场。2007年上海银监局印发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这是我国金融业紧跟国际金融业承担社会责任潮流,出台的第一份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绿色金融的实践中,2004年,在中国财政部的要求下,国际金融公司(IFC)着手设计了“中国能效融资项目”。IFC分别与兴业银行和北京银行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招商银行于2007年在京举办了“绿色金融研讨会暨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FI)”,制定了全方位的绿色金融行动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始,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的环保行为评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环保好的企业将尝到“信用甜头”,环保差的企业将付出“信用代价”,像红色和黑色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时将受到限制。中国银监会最近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凸现绿色信贷政策的作用。绿色金融虽刚刚起步,但发展较快。在制度规范上体系了金融对绿色经济发展的信用保证,并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度设计的起点。国外先进的绿色金融立法与实践为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四、完善我国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的支撑是推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的绿色金融法治建设刚开始,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应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变化,适时调整、完善,为推进绿色金融的有效实施构建坚实的制度支撑,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的制度安排能使金融业务获得良好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它所提供的激励效应还能使企业将个体目标与整个社会目标有效地统一起来,达到“激励相容”。
  
  (一)制定绿色政策银行法,建立绿色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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