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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与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创新

  
  绿色金融法,顾名思义,就是金融制度的绿化,就是贯穿了环境保护理念的金融法。这一形象化的提法产生于环境与金融问题相融合的进程之中。金融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应运而生的社会性之法。环境法也是体现社会利益的法,但它不仅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且扩展到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维护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金融必须以绿色金融理念为行动的指南,才有可能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的推动力。金融法律制度在环保的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进行制度的创新。
  
  三、绿色金融的国内外立法与实践
  
  虽然目前尚无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国内外的绿色金融法制建设已行动起来。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要根据各国情况,实行经济政策改革,必须提高银行信贷、储蓄机构和金融市场领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995年又推出了《保险业环境举措》。金融在环保领域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各国纷纷制订修改国内法律进行金融的绿色改革。1980年,美国“超级基金法案”(CERCLA)要求企业必须为其引起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这使信贷银行不得不高度关注和认真防范因放贷可能引起的潜在环境风险;1993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1997年,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发布“环境报告和能源报告编制指南”。同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颁布“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环境事项之考虑”征求意见稿。澳大利亚2001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向国家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汇报。
  
  世界十大著名银行在伦敦签署了专门针对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的“赤道规则”[7],对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国际组织也在行动,世界银行开始改变传统的贷款方针,使得贷款项目更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际金融公司(IFC)也积极协助那些有意于环境保护的银行建立自己的环境评估标准和技术。亚洲开发银行制定的中期发展战略中提出了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作为战略目标之一。在联合国环境署的指导下,金融自律组织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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