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与市场是最基本的手段,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适度作用是制度选择的关键。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公共财产特点,市场手段所能适应的范围和规模将比政府干预更受限制。政府干预虽然在处理环境问题和环境物品产出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它就是比市场力量更有效率的替代方法。所以说,政府与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中都没有绝对的优势可言。[2]应该承认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有着不可质疑的主导作用。不过,这种主导作用不是去取代市场的可能作用,而是为创造或培养市场创造条件。[3]绿色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环境的公共产品性往往使企业具有更多的搭便车心理,单纯的用“看不见的手”会阻碍绿色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在新经济发展的初期,应当更多地发挥政府机制的作用。绿色经济是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模式,它的顺利发展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调节,甚至进行行政的干预。但传统经济的发展有它强烈的惯性,绿色经济要成为主要的发展模式,必须有政府强大的推力。资金和技术是绿色经济发展的两大物质基础,而“资金缺乏、技术落后”是目前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绿色经济要发展,资金是个瓶颈。马克思有句名言:“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金融在资源配置上的强大功能使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实现对绿色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
二、确立绿色金融制度的立法理念
理论界已经对生态和金融的关系经历了这样的认识过程: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经济增长——环境问题与资金投入——环境问题中的生态问题与资金投入——金融投入与生态问题。学者们对此里程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核心观点,强调在技术发展的同时,建立与生态相协调的技术政策与技术发展战略。2003年美国学者T.E.Gradel和B.R.Allenby合著《产业生态学》(第二版)从产业与环境的角度把金融作为服务业的一种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为绿色金融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或“可持续融资(Sustainable Financing)”。“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是国内外学术界在谈到金融业和可持续发展关系时的习惯用法,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虽无规范的定义,但有一个共识:绿色金融是指在投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自始至终关注贷款者对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对资源的节约使用。[4]换言之,如果受贷方是环境友好型组织,那么它将优先得到信贷考虑。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5]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本文赞同对于绿色金融含义的扩大解释:绿色金融是指金融在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绿色”,即在投融资行为中要注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6]金融不仅是指金融业的经营,还有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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