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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考

  
  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优势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而被大为削弱,民事抗诉的吸引力也因此受到影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的规定,除下列两种情形以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从H省L市检察院2008年民事抗诉案件的情况看,抗诉事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所占比例不到3%,这极低的比例说明即使持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之新证据的当事人为了节省申请再审应交的案件受理费而选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也不会对民事抗诉案件数量的下降形成遏制力量。当事人不经上诉而申请再审通常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策略性诉讼行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这类须交案件受理费的目的在于对这种策略性诉讼行为进行费用制裁,但这种规制与再审补充性原则的核心要求相去甚远。所谓再审的补充性,是指再审相对于上诉、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而言,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造成裁判错误的事由,有些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已经存在,对此,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提出异议和请求复议这些常规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应当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来提出再审之诉。如果当事人明明能够用上诉等方式提出却没有提出,则会产生失权的效果,即不允许再以提出再审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提出。[v]申请再审不以提出过上诉为前提构成对再审补充性原则的根本性背离,不实行失权处理而实行费用制裁很难有效规制“不打上诉打再审”的策略性诉讼行为,也很难通过实质性加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成本来抑制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盲动与非理性情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诉讼费用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当事人不经上诉而申请再审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要远少于当事人因为没有上诉而节省的上诉费、代理费等费用,当事人不经上诉不仅利益未受损失,而且可节省不少的成本支出,这使得民事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优势大打折扣,再加上申请再审的审查效率更高和提级审查可消除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所以,“民事抗诉案件若想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之后保持与以往差不多规模将越来越困难”,H省L市检察院受访人的判断是有充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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