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抗诉的吸引力下降
根据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
178条和第
1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再审申请,也无权审理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任何案件,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很难否定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疑虑与担心得以消除。但根据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
188条的规定,对于地级市级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抗诉案件具备如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再审,进而导致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很难否定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疑虑与担心得以继续存在:(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在H省L市2008年提出抗诉的74件民事案件中,抗诉事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有2件,抗诉事由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有69件,抗诉事由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有1件,抗诉事由为程序性事由的有2件。对于H省L市2008年提出抗诉的74件民事案件,绝大多数(71件)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为消除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更愿意向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愿意向H省L市检察院申诉。
民事抗诉审查耗费的时间远多于再审申请审查耗费的时间也是民事抗诉之吸引力下降的原因之一。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办案规则》第12条、第14条和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决定立案的期限最长可为30日 ,人民检察院在调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后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为三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到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最长可为30日。简单估算,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到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时间跨度要远多于三个月,若考虑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调阅案卷的不配合,这个时间跨度将更大。而根据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
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到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裁定的时间一般不多于三个月。“民诉法修改后,时间长、程序烦琐决定了当事人不愿意向检察院申诉,而更乐意向中院(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位H省L市检察院的受访人如是说。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申诉为案件主要来源,当事人申诉的减少决定了民事抗诉案件数量的必然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