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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考

  
  (三)民事检察监督以初查民事司法腐败案件为主

  
  2004年至2008年G省Z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案件每年为10件左右。H省L市检察院2004年至2008年的民事抗诉案件依次为108件、111件、109件、121件、74件。从2004年至2008年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总和来看,G省Z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案件不到H省L市检察院的十分之一。

  
  G省Z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案件数量与H省L市检察院差距巨大的根本性原因究竟在哪里?“监督的出发点不同”(受访人语),可谓一语中的。在G省Z市检察院,“民事抗诉会使案件当事人的平等对抗失去平衡,会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工作指导理念和历年来民事抗诉的低改判率使得其不将民事抗诉率和民事抗诉改判率视为硬性的考核指标,负责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人员因没有案件数量须达到一定要求的压力而缺乏提出抗诉的足够动力,但G省Z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并非无所事事。G省Z市检察院2007年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的一段话:“在审判监督中,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案件,维护司法公正”,这段话可例证G省Z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以初查民事司法腐败案件为重点,其所属的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对民事司法腐败案件有初步的侦查权,查证属实后,要么移交其他部门办理,要么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如此的定位是以“存在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的背后肯定存在审判人员的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和“查处民事司法腐败案件所带来的‘查一儆百’的震慑效果比提出民事抗诉更能实现监督的目的”为预设,笔者在访谈的过程中曾就实践中是否普遍存在这两个预设向G省Z市检察院的受访人求证,他们在表达“这两个预设可能有失偏颇”的想法后承认他们的工作的确以这两个预设为指导,因为“基调是领导定的”(受访人语)。

  
  在其他变量恒定的情况下,民事抗诉事由的具体化程度与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之间存在着反比例的关系。具体而言,民事抗诉事由的具体化程度越高,检察院在对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进行判断时所拥有的裁量权就越小,检察院可提出民事抗诉的案件数量就越小。然而,“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等主观色彩严重、检法判断易生分歧的实体性民事抗诉事由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这一兜底式程序性民事抗诉事由的存在决定了民事抗诉事由并没能够在严格意义上实现“具体化”,这种名不符实的民事抗诉事由“具体化”很可能实然的逆向推动民事抗诉案件数量的上升而颠覆应然的反比例关系。此外,从整体上看,在其他变量恒定的情况下,民事抗诉事由的覆盖面与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之间存在着正比例关系。即民事抗诉事由的覆盖面越广,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越多,反之亦然。基于以上的分析,G省Z市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在2008年突破年均10件左右的低水平而上升至一个可观的水平应毫无困难,但全年3件的实际数量与巨大降幅则说明在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未从初查民事司法腐败案件上移开之前,民事抗诉事由的具体化和量的扩张不会对民事抗诉案件数量的升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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