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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考

  
  H省L市检察系统的受访人多次谈及,“针对裁定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几乎没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凭借长期以来在司法解释权方面形成的近乎垄断的优势地位,以批复的形式单方面的将大量裁定排除在民事抗诉的范围之外。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以来的相关批复,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诉前保全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检察院针对不可提出抗诉的民事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往往陷入不被理睬的境地。H省L市检察系统的受访人坦言:“尽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但针对后三种情形提出的可以忽略不计。”在实践中,“原判决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由此成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事实上的唯一法定情形。因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的原判决符合抗诉条件,所以再审检察建议针对的民事案件构成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分流与转化,二者之间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恰好可用以说明以提出民事抗诉为民事检察监督之重点的H省L市基层检察院2004年至2008年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与H省L市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之间的比例为何均低于2005年的全国水平,还可用以说明H省L市基层检察院2008年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与H省L市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之间的比例的上升为何会成为H省L市检察院2008年民事抗诉案件数量出现实质性下降的成因之一。

  
  尽管再审检察建议针对的民事案件与民事抗诉案件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但H省L市基层检察院2004年至2008年的再审检察建议仍维持着一个不小的规模,年均逾22件。“对符合民事抗诉条件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不提出抗诉,法院反悔不再审的情形以及不采纳或少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是否经常发生?”笔者在访谈中曾表达过这样的担心,受访人皆回答“不会的”,因为“不是一票买卖,法院得看长远”。平均逾六成的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程序简便、规则约束少、效率高让H省L市检察院近年来不再一味的花更多的人力、物力通过对抗色彩浓厚、程序复杂、规则约束多、周期长的民事抗诉程序去争取很难过半的民事抗诉改判率。“自行主动纠错”比“在监督下被动纠错”更能保全法院的“面子”,“知错就改”容易博得外在谅解,“被迫改错”容易招致外在愤慨,法院可以把接受再审检察建议而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当成“政绩”加以宣扬。另外,在中国当前构建和谐司法的特定形势下,H省L市的检法系统都被要求要充分的意识到“相互配合”重于“相互制约”,二者也意识到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在司法环境本来就不理想的当地争取到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所以,再审检察建议以其协商性、非对抗性、高效性的优势为H省L市的检法系统所接受并会扩大适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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