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考
刘加良
【摘要】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升高、再审检察建议的广泛采用、民事检察监督以初查民事司法腐败案件为主和民事抗诉吸引力的下降是民事抗诉案件2008年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民事抗诉事由的具体化和量的扩张不能实质性的决定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升降。政策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延伸影响使理解与评估《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实践必须从司法政策的视角展开。
【关键词】民事抗诉;民事检察监督;司法政策
【全文】
在《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之前,民事抗诉事由有四项,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少一项;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事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人民检察院不得抗诉;民事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后四项事由等同。在《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之后,民事抗诉事由有十五项并得以具体化,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完全等同;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事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在强化检察监督的号角已经吹响且短期内不可能停息的现实语境中,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是顺势攀升还是逆势减少,将成为一个让人着迷、可借以评估修法对社会生活之实际影响的课题。本文的研究将表明,民事抗诉事由的具体化和量的扩张不能实质性的决定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升降,民事抗诉案件数量的下降是由多个体制性因素共同作用而促成。
一、关于样本选择的说明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187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抗诉事由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规定说明民事抗诉案件实行“提高一级抗诉”的模式,基层检察院没有对民事案件进行直接抗诉的权力,地级市级检察院是有权提出民事抗诉的最低级别的检察院。虽然某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可能多于其辖区内的某地级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但是其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不可能多于其辖区内的所有地级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之和,因此可以说,地级市级检察院是提出民事抗诉的主要力量。对地级市级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实践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会更具代表性和说服力,这就是本文选择G省Z市检察院和H省L市检察院为分析样本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