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辩论主义建构下,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实际履行主观证明责任必然要承受不利益的裁判后果,但是,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主观证明责任,则并不必然要承受不利益的裁判后果。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负担主观证明责任,也就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特定数额的钱款以及已届满还款期限的要件事实负担主观证明责任。如果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或者虽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对方实际支付所借款项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只要提出抗辩主张,则法院最终可根据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主观证明责任及其效果,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即在这种情形下,当法院从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形成要件事实中获得消极(否定性)确信时,即使提出抗辩主张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并未实际负担主观证明责任,也不会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
(五)就双方当事人而言,虽然负担主观证明责任的一般动机在抽象意义上均为避免不利的裁判后果,但是在具体、直接的动机上并不相同。对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负担主观证明责任的具体、直接动机在于,使法院对其所主张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获得积极的确信;对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负担主观证明责任的具体、直接的动机在于,使法院对其所主张的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或者权利制约要件事实获得积极的确信。
(六)为避免不利的裁判后果,双方当事人均实际履行主观证明责任,它是导致案件最终产生事实真伪不明即发生客观证明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力争的目标上,双方当事人不尽一致。对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他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所力争的目标是:其一,使法院对其所主张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获得积极的确信,以便让法院根据其所负担的主观证明责任及其效果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其二,防止法院对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或者权利制约要件事实获得积极的确信;其三,避免在诉讼终结时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对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而言,他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所力争的目标是:其一,使法院对其所主张的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或者权利制约要件事实获得积极的确信,以便让法院根据其所负担的主观证明责任及其效果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其二,防止法院对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获得积极的确信;其三,至少使案件事实在诉讼终结时出现真伪不明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