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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同音”与人权保障

  
  2、不利于文化多样性的传承。语言学专家敬文东先生曾在其《被委以重任的方言》一书中,对 “方言”符号已转化为弱势文化的全权代表发出了宿命般的忧虑,他认为,方言是中国多元文化的承载者,方言的式微及消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文化的差异性和丰富性在缩减。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对多元文化的传承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在我国,恰恰正是由于对大众传媒的管制,削弱了方言的话语权,损害了文化多元性的传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规定了可以例外使用方言的四种情形,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但更低位阶的法规、规章,往往增加了诸多作为上位法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未规定的限制。例如,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与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的限制性规定。而作为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的国家广电总局,其做法与浙江省的《办法》相比,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4年10月13日,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禁止播放方言版的译制片。2005年10月,广电总局进一步要求所有电视剧都“讲普通话”。广电总局的做法,在相关行业及整个社会激起轩然大波。事实上,浙江省及广电总局的以上诸种限制性规定,违反了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精神,侵犯了作为大众传媒受众的公民的语言选择权,从根本上不利于多元文化的传承。

  
  3、对公民工作权的行使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妨碍。公民工作权受宪法保障,对某些职业作普通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可能会妨碍公民行使其工作权。举教师行业而论,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中,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是“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在我国,对于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普通话标准的公民,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亦即不能从事教师工作,无论是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等各层级、各类型、以及各学科的教师,皆然。事实上,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未尽合理,对公民工作权的行使势必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四、对普通话作强制性要求做法的违宪性审查标准探讨

  
  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制宪的目的及核心任务就在于约束公权、保障人权。而事实上,对公民权利最大的威胁即来自于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9]因此,设立一种确保宪法得以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发展出一套精致的违宪审查理论,对保障宪法得以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免于被公权侵犯极为必要。笔者认为,我国已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制度,但其实际发挥作用有限,关于这一方面已有诸多论述,本文不拟再予置喙。笔者于此仅试图从法理上,对普通话作强制性要求做法的违宪审查标准进行探讨,认为对普通话作强制要求属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遵循法治国基本理念中的依法行政、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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