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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同音”与人权保障

  
  6、社会学解释。社会学解释是伴随着社会法学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宪法解释方法,是指运用社会学上利益分析、目的衡量、效果预测等方法来解释宪法规范的方法。它在美国的违宪司法审查解释中占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并对很多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产生了影响。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文化的多样性承载着人类丰富多彩的文明。国家在现代多元开放的社会中,对于多元存在且互具竞争性的各式文化事务的开展、接受及支持,应自我节制,保持中立地位,应尊重和宽容少数或弱势的文化社群的文化差异并保护其发展。[18]在我国,保护包括各少数民族语言、汉民族方言在内的各民族、各区域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普通话事实上已经成为全国通用语言,大部分公民能运用普通话进行交流的今天,保护方言、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更彰显出时代的紧迫性。

  
  通过以上规范的宪法解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我国不存在法定的官方语言,各民族语言一律平等,即我国宪法保障各民族的语言权(群体语言权)。但略显美中不足的是,与立法和实践中对少数民族语言实质性保护相比,我国对汉民族的方言重视和保护显得相形见拙,不仅相关的立法条款阙如,即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中规定了有关方言的条款,但亦未从正面保护的角度进行立法,而只是规定了可以使用方言的四种例外的情形,与对少数民族语言通过《宪法》条款明文予以正面保护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体的语言权。宪法中的普通话条款属于政策性条款,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采取鼓励的手段,以达到推广普通话,便利经济、文化发展及人们相互之间交流的目标,并非歧视普通话以外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汉民族方言。但颇为遗憾的是,我国相关立法中尚缺乏“禁止歧视方言”以及政府及相关公共部门负有为不懂普通话的公民提供帮助的义务等条款。

  
  3、学习及使用普通话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作为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法律设定该权利的目的主要在于课以政府为公民学习、使用普通话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三、实践中,对普通话作强制性要求的一些做法有违宪法精神

  
  现代宪政国家,不满于近代传统的形式法治主义,而追求以人性尊严为中心的实质宪政国家,即正义国家。具体而言,则要求宪法、法律均为“良法”,所有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的行为不得违反宪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此观照,笔者认为,现实中对普通话作强制要求的一些做法有违宪法精神,侵犯了公民的语言权及其他一些相关权利。

  
  1、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及语言选择的自由。自1990年以来,国家教委、国家语委陆续发出各级各类学校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并进行检查评估,国家语委提出了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21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部门,特别是各地的学校,在贯彻过程中实施了很多限制方言流通的行政手段。例如,开展“推普先进城市”、“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推普优秀单位”等评比。“上好焉,下必甚之”,举学校为例,一些学校规定,如果有学生在班级,校园内使用方言,会被扣“操行分”,影响班级评比。至于在现实中,则随处可见“说普通话,做文明人”之类的标语,这类标语不免含有方言粗俗、不文明,使用普通话才是文明、高雅的行为之意,在某种意义上侵犯了说方言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事实上,在这样的一种压制性氛围里,说方言的公民会感受到强大的压力,从而被迫选择学习或说普通话,因此,其学习、使用语言的选择权事实上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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