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控制内外相互沟通、联动的监管模式。金融创新既有局部风险也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创新企业在新产品立项、设计、投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要加强与监管部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沟通,使监管部门尽早了解金融企业创新的意愿,避免创新的盲目性。另外,监管部门应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使金融创新企业及时了解全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状况,降低、减少或避免本企业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的风险。
2.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的跨行业性要求实行混业监管。我国已经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个人理财业务、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综合经营等领域开展了金融创新活动。在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可能成为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桥梁。2005年,工行、建行、交行已开展了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3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共管理8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已经超过300亿元。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目前,东方和信达两家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准开办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近期,人民银行、银监会、外管局共同发布了《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代客在境外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型产品。由此可见,这些金融创新活动已经突破了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现行体制,对这些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如果仍然按照分业监管的模式实施监控,显然难以奏效。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它使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乃至期货市场连接为一体,参与主体覆盖众多行业,美国次贷危机充分证明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具有系统传导效应。因此,对金融创新的风险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监管体制。
3.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国际协作机制。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发展浪潮,金融创新也已呈现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充分说明金融创新引发的风险决不是仅限于一国范围之内,而是会波及全世界。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国际协作机制。目前,除了充分利用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这三个国际平台,交流金融创新的信息,制定风险监管的标准和措施,实现国际合作之外。还应当在金融创新领域积极推进政府之间的双边、多边协作机制,防止金融创新风险在世界范围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