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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⑥2002年3月11日陆良县公安局 陆公拘通字(2002)151号《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何鹏因涉嫌盗窃罪,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2年3月11日由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陆良县看守所。”【即三抓】。

  
  以上是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以下是法院的法律文书。

  
  ①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②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何鹏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12日(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的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③2007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郭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银行取款系统出错和自己信用卡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多次提取银行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详见广东省高院(2008)170号裁定书11号证据的内容】(郭安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也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我们一直以为把钱还清了,就没事情了,怎么还能判他坐牢呢”,郭家人表达了自己的不解。)【编者注:郭安山在家人的鼓励下2006年11月7日到牌洲湾派出所自首,并且将1.8万元归还了全部的透支款。郭安山案判决已经生效,刑罚都执行完毕了。刑满释放的他又回到了家中。】注1;

  
  ④2007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⑤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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