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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三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 三起盗窃金融机构案均应彻底平反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2001年3月2日,何鹏持金穗储蓄卡到设在云南民族学院的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卡上未显示有钱。但是,他紧接着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ATM机当即付出现金100元,何鹏见状,继续按键取款,先后6次取出现金4400元。3月3日上午,何鹏持卡到昆明市内7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出现金425300元。两日共取款429700元。【何况,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何鹏及其父母当即将所取款的全部本、息归还了发卡银行。之后,就发生了如下一系列的司法程序。】

  
  ①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局 陆公拘通字(2001)137号《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1年3月5日将涉嫌恶意透支的何鹏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陆良看守所。”【即一抓】;

  
  ②2001年3月12日陆良县公安局 陆公证字(2001)64号《释放证明书》“兹有何鹏男22岁原住陆良县马街镇金家村第七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1年3月5日被拘留,经陆良县公安局批准不构成信用诈骗,予以释放,特此证明。”【即一放】;

  
  ③2001年4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 陆公拘通字(2001)196号《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何鹏因涉嫌盗窃罪,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1年4月6日由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陆良看守所。”【即二抓】;

  
  ④2001年11月13日陆良县公安局 陆公证字(2001)272号《释放证明书》“兹有何鹏男22岁原住马街金家村七社,因盗窃案,于2001年4月6日被逮捕,经检察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特此证明。”【即二放】;

  
  ⑤2002年3月11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陆检刑解除(2002)1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何鹏:兹因收监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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