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在该案件中,上诉人河北新凯和高碑店新凯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诉他们的侵犯外观设计纠纷案,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在一审中,北京高院是依据原告提交的经公证的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受理这一诉讼的,因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河北新凯和高碑店新凯一方面对该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另外一方面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即型号为HXK6491E的汽车系由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该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并未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而北京高院却根据本院作出的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了这一诉讼,所以认为北京高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受理诉讼。北京高院审查异议后作出了驳回异议的裁定,在裁定中仅对地域管辖的异议阐述了为何异议不能成立的理由,而未说明级别管辖权异议亦不能成立的理由。[11]异议被驳回后,河北新凯和高碑店新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有两点:其一是对原审裁定关于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说法,被上诉人未举证,也未经质证;其二是原审裁定对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未予答复;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违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并未因为第二点上诉理由是针对级别管辖问题的而认为上诉人无权就级别管辖问题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这一上诉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评价,即:《专利纠纷规定》第2条的本意在于专利纠纷案件的最低审级应当是这些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规定,争议金额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含涉外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本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依据。本案原告起诉请求的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级别管辖权。两上诉人关于高级人民法院不能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违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原审法院对两上诉人的此管辖权异议理由未作评判,亦有所缺憾。[12]


  

  该案件与何荣兰诉海科公司案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案件被告既对地域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又对级别管辖权提了异议,一审法院虽然未就级别管辖的异议作出答复,但针对地域管辖权的异议作出了裁定,这样原告就能针对这一裁定提起上诉。而在何荣兰诉海科公司案中,被告虽然也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由于异议是专门针对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的,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不作裁定,所以被告无从对一审法院驳回异议的决定提起上诉,只得在对判决提起上诉时把其认为的级别管辖错误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不过,即使两被告利用对地域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一并就级别管辖权异议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是可以按照《95号函》的规定,如同在何荣兰诉海科公司案中一样,以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的异议的决定无诉权为由,对这方面的上诉不予审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审理了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而且给出了为何异议不能成立的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