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的根源在于没有认清死亡赔偿金的实质,进而笔者通过对生命权特殊性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各种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基于且仅基于公民生命权受到损害而产生,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三个问题:一,就属性而言,死亡赔偿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二,就赔付对象而言,死亡赔偿金既是对生者的安抚又是对死者的补偿;三,就内容而言,死亡赔偿金仅仅是精神性赔偿,只不过对生者和死者的赔付标准有所不同。应该说,笔者的上述主张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又兼顾了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上述主张解决了“固有侵害说”和“继受说”的根本缺陷:公民死亡就必须对其近亲属进行赔偿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
当然,由于我国立法中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采纳的是“继承丧失说”的观点,以至于无论以此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内容和赔付标准为何,都必然导致“同命不同价”的发生。应该说,本文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但是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付标准及赔付内容的确定还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故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入和细致的研究。
【作者简介】
范卫国(1986—),男,山东菏泽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王婷婷(1987—),女,江西萍乡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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