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探析
On the Nature of Compensation for Death
范卫国;王婷婷
【摘要】生命权的平等保护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死亡赔偿责任制度是对生命权赔偿的最重要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立法上尚不健全,以致司法实践中的多起死亡赔偿金赔付的案件引起争议,民众对于“同命不同价”的批评铺天盖地,社会矛盾也日趋尖锐。有鉴于此,本文从一个耳熟能详的案例出发,考察了我国有关死亡赔偿金制度立法现状,并结合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生命权;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性质
【全文】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渝B28355)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压住三轮车,致车上三学生当场死亡。
经查,渝B28355号卡车登记车主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丰云,肇事驾驶员刘定红(已判刑三年)。2006年1月7日,交警认定刘定红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在有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2005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重庆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1]
仅因户口上的城乡差异 ,就使同一车祸中受害人死亡损害赔偿额出现天壤之别,一时间,该判决结果及判决依据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而对于“同命不同价”的批评更是铺天盖地。的确,同样是生命,为什么在赔偿上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别,怎样赔偿才算是公平的,其赔偿的标准为何,我们又将如何让看待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呢?无疑,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回答,不仅直接关系到死者及其近亲属的切身利益,而且,它也必定会影响到法院权威的树立,甚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政局的安定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该案件产生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出发,通过对案件判决过程的正当性和适用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评析,并在反思我国现有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各种学说的论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着重研究,以为完善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解决基础性的难题。
一、对“同命不同价”的反思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述案件的最大争议就是:同样是生命,为何却因户口上的城乡差别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确,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这种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徇私舞弊的现象,抑或,我们的立法层面出了问题?以下,笔者将依次展开论述。
(一)考量判决的合法性
通过上文对案件的介绍,我们可以明确地对案件做出一个定性:本案是一起侵犯生命权的案件,肇事驾驶员刘定红侵害了何源等三名同学的生命权,他们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因而该案件最终适用的法律也必须是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反观法院判决,本案的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 年12 月4 日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第
二十九条,即“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