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社区自治、商贩自治。市场“失灵”导致政府管制,然而事实证明政府也会“失灵”。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放松对社会的过度管制,还权于民,倡导公众参与、社区自治,消除“父权主义”情结,划清政府与社会的疆域,变“统治”为“治理”。基层社区自治是消除政府管制的弊端,节约行政成本的有效途径。据《财经时报》报道,与中国以行政力量管制小商贩相比,发达国家的城市管理中多靠商贩自治,同行互相敦促,遵纪守法,善待顾客,保持环境,缴纳税费。北京市崇文区革新西里小区也曾尝试过这种思路,并且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商贩们珍惜机会,爱护环境,居民们在生活便利的同时,重新拥有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的居民自治组织,对于小商贩的态度代表了普通居民的态度,它与小商贩之间的互信协议也表明:城市居民与小商贩之间能够达成互利互惠的局面。遗憾的是,这一来自基层,以自治形态化解城市化沉疴的尝试被叫停,原因仅仅是因为与目前的某些规章和制度安排不合。为了某个良好目的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未能适应变化的形势,反倒因为本身的路径依赖和思维定势,妨害了问题更优解的产生,这正是改革进程中十分熟悉的一幕。因此,记者呼吁,希望城市管理者:第一,能够从城市居民的自发行动中发现智慧的火花。第二:有勇气除旧革新。城市管理不是目的,目的是每一个人都能有饭吃,生活舒心,共享城市化的福祉。在北京市法制办2007年着手制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中,小贩解禁的问题并没有涉及。[29]
(四)遵循正当行政程序,实行信息公开,贯彻职能分离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遵循正当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关于城管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已经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信息公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城管执法应当实行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理由公开、处罚过程公开。当前政府正在推行电子政务,为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途径。城管执法还应当贯彻职能分离原则,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必须杜绝实际上存在的“管理就是罚款”、以罚款作为创收渠道、将罚款返还执法机构、以罚款养执法人员的现象,为此政府财政应当为执法机构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一旦执法以创收为目标,执法权力就无法避免“为恶”,执法行为与服务型政府就背道而驰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为什么不能得到普遍的遵行,主要原因还是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缺少健全的监督机制。
(五)加强对城管综合执法的监督。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很好的理念,是一种优良的管理模式,然而在缺乏民主基础和强有力的监督的情形之下,又可能演变成一种美妙的空想理论,沦为一种空洞的政治口号,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有人提出“顾客导向型”服务城管的模式,自然很好,但是,只有在顾客可以选择商家、选择服务者的条件下,顾客才能成为上帝,否则一切都可能颠倒过来。城管综合执法要转变为服务型的执法,不仅依赖财政监督、民众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等等途径,更依赖我国民主制度的健全。
【作者简介】
曾祥华(1966-),男,河南商城人,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注释】 李胜:《城管困境折射城市化艰难转型》,载2007年8月21日《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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