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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综合执法、公物警察权与服务型政府

  

  刘建昆先生认为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公物管理权,“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本质即是城市公物警察权(公产保护警察权)的相对集中。”[20]但是,他没有进行任何论证就直接下地结论,似乎这是不正自明的真理或者无须论证的事实。


  

  笔者以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公物管理权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两者的范围不一致。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限于城市,公物的范围要广得多包括乡村的道路、水流、山岭(至少是国有林地)、公共设施等等。另一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象包括文化、旅游等方面,虽然与公物有密切的联系,但是有的事项已经超出公物本身的范围。虽然德国、日本的公物警察权较广,但是,在法国,公产保护具有警察权力只在法律有规定时为限,目前法国法律规定具有警察权力保护的公产称为道路公产(道路的范围很广,包括很多不是道路的公产在内)。[21]


  

  (二)行使的主体不同。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专门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而国外的公物警察权有公物管理机构行使。在法国,公产保护的警察权力由公产所有权的行政主体行使。不过德国是个例外,根据马怀德教授的介绍,在德国,行政处罚权主要由警察、秩序、税务三个部门实施,但只有警察局和秩序局能上街执法。秩序局是除警察局之外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或者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以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应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由该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


  

  (三)两者的目的不一致。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秩序、卫生、安定,虽然也有保护公物完整的成分,但是显然与治安警察权的目的更加接近,而公物警察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物的完整,不受侵害。


  

  (四)两者受监督的程度不同。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管综合执法)“只有公公,没有婆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国外的公物警察权都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在法国,次要道路违警罚适用于违反公共道路保护的规则,由普通法院受理,诉讼的程序和一般违警各罚相同。受理重要道路的违警处罚的法院是行政法庭,行政法庭在收到省长或由他授权的人递送道路违警通知后,传唤违警犯出庭,按照行政法庭的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法庭审查违警事实是否存在,违警场地是否属于公产物体,保护规则是否合法制定等。[23]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五)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起因在于城市执法疲软、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扰民,而国外公物警察权的存在起因于保护公物。


  

  因此,以公物警察权的理论来论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缺乏说服力的。


  

  三、城管综合执法与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从经济层面上说,政府存在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主要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定公平的规则,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政治层面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上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等,确保社会健康发展。[24]


  

  然而现实中的城管综合执法主要目标在于维护城市秩序和市容市貌,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面子和政绩,比如为了评上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等,这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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