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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终局判决刍议

【作者简介】
杨继法,男,1977年生,2005年至2008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注释】 终局判决之三种情形是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具体体现。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第436页,三民书局1981年版。其实,关于终局判决之分类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有详细之规定。且在清末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就有相关之记载。
参见姚瑞光著《民事诉讼法》第397页,大中国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
参见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实务问题研究》第285页,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
参见黄栋培著《民事诉讼法释论》第571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
参见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第24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王甲乙等著《民事诉讼法新论》第437页,三民书局1981年版。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28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杨建华著《民事诉讼法》(四)第191页,三民书局1987年版。
参见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第24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35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条文精释》第75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唐力主编《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第405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王甲乙等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32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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