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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终局判决刍议

  
  4、 漏审漏判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中之体现。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漏判之救济程序,我们不妨探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其相关规定,以作借鉴。在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对漏判的救济方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其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标的之一部或诉讼费用,裁判有脱漏者,法院应依申请判决补充之。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法学者杨建华先生之理解,该条文中之诉讼标的之一部应理解为诉之要件之一部裁判有脱漏者,均的申请补充判决之。诉之要素当然包含有当事人因素在内,故当事人之一部裁判有脱漏者,亦得申请补充判决之。当事人之一部裁判有脱漏者,必然为多数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此类似于民诉意见第183条之规定,但其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含必要共同诉讼而且包含普通共同诉讼。并针对二者的不同作了相应的救济程序[9]。

  
  ①、对于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之一部裁判有脱漏者,得申请补充判决处置。例如,原告基于分别的租赁关系,诉请甲乙二人给付租金,这显然为普通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为同一种类,且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法院若仅就甲部分判决,乙部分漏而未判。原告就乙部分申请补充判决,法院自得就原告的申请另依补充判决程序为补充判决这种处理方法当然不会产生歧义。

  
  ②、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则较为复杂,在此仅就必要共同诉讼中固有必要诉讼作一叙述。此时,当事人之一部裁判如有脱漏者,如何救济?因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其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必须合一确定,合为一体,与相对人之间存有一个诉讼,必须数人一起起诉或应诉,固法院之判决结果,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致,不许歧义。因之,法院就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同时判决,不得申请补充判决。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之一部裁判有脱漏者,就脱漏部分而说其未经裁判,因无上诉可言。其脱漏的当事人不是先前判决的被判决人,不得对先前判决提起上诉,亦不是该判决效力所及之人。其相对人如对先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以第一审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为由将该案件发回原法院,由原法院就全部当事人变更判决以为救济。若相对人就脱漏部分申请补充判决,应看作上诉处理。若先前之判决,无人提起上诉而得到确定,那么该项判决就为不适格之判决,对于正当当事人应不发生确定私权的效力。

  
  从以上对于一部终局判决与漏判得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的众多不同之处。不仅存在着判与未判的显著差异,而且其所产生得法律效果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亦不相同。

  
  三、一部终局判决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相关之规定。

  
  1、一部终局判决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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