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人的精神层面,死亡的尊严与对死亡的高度精神性的超克息息相关。“我们如能了解末期患者必须经历的那段过程,即是生命成长的最后阶段,即精神层面的生命仍在成长,则会同时体会到,末期患者尚有还未做完的事”。[5]这不仅包括对于自己死后子女养育做一些经济安排,对于配偶给他(她)的幸福表示由衷感谢,更包括通过最后的成长,通过探索超越个体生死的终极真实,最终发现生死的终极意义,找到死亡的解脱进路并对其心平气和地予以终极承担。于是,在精神上便找到了安身立命之感,在死神来临之时不致感到恐惧不安,反而能从容地接受死亡。如隐瞒患者的病情并由此剥夺患者“生命的最后成长”,则必使患者遗留太多未尽之事,成为其人生的最大憾事!因此,使绝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关头能够心平气和而又具有人性尊严地离开人间乃是人之根本性问题,是值得医疗和法律关照和反思的大事,是医事法对人性的终极关怀。
因此,对临终患者不应排除其知情同意权。“说实话”的目的是使患者有足够的时间调适心理,升华精神,超克死亡;使患者不会因措手不及而留有遗憾。而对极少数确系不能承受的患者,应由医院伦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对其自主决策权之排除。如果患者明示不愿或有预先指示不愿被告知患有不治之症的坏消息,则遵从患者意愿。当然,对末期患者的告知要讲求方式方法,最好有临终精神学专家的参与,同时辅助以恰当的临终关怀治疗,才会达到最好的效果。
挚爱与告别都是人生的基本元素。生活品质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也就必然包含了死亡的尊严。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是一体两面、不可分离的。与死亡尊严最息息相关的是种种人之高层次存在的问题——心理的调适、精神的解脱与升华;生与死终极意义的探索;对死亡的超克与坦然接受。于是,医事法人文关怀的重要视点还在于:对人之高层次存在的发展需求之满足,也就是说,对待死亡问题时,不仅关照肤浅的生物意义的人,更要对“心理、精神”的高层次的人给予终极关怀。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医事法慈爱的人性之美。
三、赋予患者预先指示权——建立医疗声明卡制度的建议
为了最佳地保障患者的自主权,美国1990年《患者自我决定法》赋予了患者“预先指示权”,使得患者(包括精神患者)有权在还未丧失决策能力时预先行使医疗决策权,[6]这实质上是对患者自主决定权进行拓展性保护。所谓患者的“预先指示”是指: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对自身将来丧失表意能力时接受何种样态的医疗照护而事先做出的一种安排和指示。指示的内容既可以是谁在将来为其代理决策(代理型指示),也可以是对将来发生的某种医疗措施接受与否(指令型指示)。这种制度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文件的认可。如美国联邦《患者自我决定法》要求每一个接受医疗保障计划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应尽早告知患者关于预先指示的法定权利。欧洲《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第9条也规定:“在进行医疗干预时,若患者处于不能表示其意愿的状态,那患者就这一医疗干预原先表达的意愿应得以考虑”。美国明尼苏达州还全面创立了精神卫生领域的预先指示规则,该规则允许患者事先做出指示,同意或拒绝接受某种精神治疗,包括某些侵袭性治疗,如电击疗法。根据立法,医生必须依据法律和合理的医学规范尽可能地遵守患者的指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