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医事法律中患者自主决策权相关规定的质疑与建议

  

  可见,我国立法上规定了在“避免不利后果”、“实施保护性医疗”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患者的自主决策。所谓保护性医疗,是指当医务人员在诊疗中认为向患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妨碍治疗之效果时,得按法律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2]它主要用于患者患有预后不良的不治之症的情形。


  

  对“善意的谎言”最主要的支持理由为:一个死亡预后的告知“可能”引起患者的惶恐、焦虑、希望破灭;“可能”减弱或抹杀治疗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患者的自杀等等。由“可能”一词便可推认出此观点的猜测性、主观臆断性和不确定性。国内外的一些学者所作的相关实证性的调查不约而同地得到这样的结论:如实告知并不会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相反,患者知情组较不知情组在睡眠及饮食情况上有所好转。[3]究其原因,由于医疗知识的逐渐普及,如今对“癌症”等不治之症的发病、发展、转归与预后,百姓大多有些认识。人们一旦得了这些不治之症,由于极端不适的自我症状之感知,即使医务人员和家属严防死守,大多数患者还会有所察觉。这时候,越是隐瞒,他们对周围人的一举一动,甚至表情越是猜疑敏感,徒增心理压力。而知道实情后,心理的多疑和焦躁反而减轻


  

  对“善意的谎言”的另一借口为医生的老调:此为医生行善原则的需要。但是,“善”应以患者本人的价值尺度为衡量,而非医生的价值尺度。在患者本人有决策能力的情况下,医生的行善本质上就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而非为其代行利益权衡。


  

  对临终患者保护性医疗的质疑是对临终患者表面善意隐藏下本质和深层次的伤害,是对人之高层次的“心理、精神性存在”的虐待,是对人文精神的违背。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生、什么是死、临终于人又有哪些意义。应该说,人的“生”是“单独实存”之“向死的存在”,是身与心不断成长的历程,也是对死的渐行渐近;而人的“死”是庄严人生的一部分,是生的归宿与家园,是生的最终圆满。于是,临终便是“单独实存”之内在精神的最后成长、深化与超越的过程,是庄严一生的总结与最后绽放。而“安详”与“平静”地接受死亡是死之尊严,是生之尊严的延续与升华。因此,无论生、死或临终,都蕴涵了无限的精神生活与希望。


  

  对人的心理层面科学研究发现,末期患者的心理转变要经历五个阶段:否认与孤离→愤怒→讨价还价→消沉抑郁→接受[4],根据人的教养和性格的不同,所经历的时间各不相同。由此可见,只有经历了前四个负面的心理过程,人才能面对死亡有安身立命之感,才能最终接受死亡,才能从容而高贵地拥抱死亡,最终实现死之尊严。如果不告诉患者实情,患者会因时间不够充足而失去宝贵的心理调适的机会,最终使得他们只能在“接受”之前的四个非常负面的心理阶段告别人间。那些没有进入“接受”阶段的末期患者越是挣扎,越是要回避不可避免的死亡,他们付出的精神代价也就越大,也就越难接受死亡,越难心平气和而带有尊严地离去。面对死亡,他们没有机会展现恬淡的态度和涵养悦乐的襟怀,不能展现人性之美,这只能说是残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