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推行社区矫正是和谐司法的长效机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轻刑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如果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光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本性,他可能使人养成习惯”[12],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非监禁化的重要方法,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和谐。
世界刑罚史是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导转向以监禁刑主导然后发展到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过度的历史。由于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以来刑罚指导思想中出现了基本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同时,由于犯罪率的增高,监狱人满为患,监狱需要的费用越来越多,迫使各国从注重监内关押转向寻求更多的监狱外的非监禁的处罚措施来矫正罪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非监禁刑,其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加重。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新生事物应运而生 [13]。是刑罚人道和刑罚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是一个全社会综合治理的工程。已触犯刑律在司法机关得到从宽处理的轻罪犯罪人移交社会继续矫正,如果社会矫正跟不上,一部分人还会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各级党委、政府对此也要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开展社会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应大力推行。如临翔区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建立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矫正组织,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纳入维护社会的长效机制 [14],积极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结语
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 [15]。
刑法当温和而严肃,威严而不暴戾。君子当如是,亦
刑法之精神。
【作者简介】
彭志强,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任 、 庭长、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