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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解读案结事了与刑事审判

  
  长期以来,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坚持“严打”方针,“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一直指导着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适时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一政策的解读,目前大都注意在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层面上。笔者以为,姑不论其在刑事立法层面上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政策层面上,宽严相济政策是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现行刑事政策的历史回归和理性定位。

  
  如韩非子所言:“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事倍适于事” [4]。这句话的意思是:刑罚判得轻不是慈悲,法外施恩;杀伐果决,严厉打击也不是暴戾,这都是衡量社会时势而采取的处罚方法而已,所以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事半功倍。其延续的是《尚书·吕刑》所言“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宽严相济的量刑方针。乱世重典,盛世薄罚,是中国千年刑罚传统。有的人为批判而批判,一味否定中华治世文化,却无视中华文化的精髓,至少在治学上是偏执的。“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5],讲的是官吏用刑讲究权衡,根据时势、世风,对具体犯罪的处罚量刑要当轻则轻,当重则重。据笔者所识,中国古代刑举即司法考试是科举项目之一,属制试内容,专为选拔刑名之才,即司法官。而官吏断案,都循律、令而判,偶有春秋笔法 [6]。这种状况,我看不仅是中国法官觉得亲切,就是擅于在规则之中发掘规则的欧美普通法法官也羡慕不已。但为什么提起封建刑罚,人们总是深恶痛疾?沈家本说“方今环球各国,刑法日趋于轻,废除死刑者已若干国,其死刑未除之国,科目亦无多……今之刑重者,独中国耳”[7]。其次,在刑罚结构上,许多罪名的具体刑罚幅度上至死刑,下至流、赎,量刑幅度之宽,全赖官吏的仁、酷秉性。这是中国传统刑罚司法的弊端所在。现代社会刑法在体系、结构上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能够较好地剔除“人治”的伤痕,能够更好地衡平宽严。

  
  可见,宽严相济政策是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在人性的光芒下的历史回归,同时从上节我们也得知,宽严相济政策也是顺应现代刑法发展的理性定位。由此,我们还可以清晰地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宽严相济政策对于刑事司法的意义更大于刑事立法,是刑事审判的实践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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