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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解读案结事了与刑事审判

多维解读案结事了与刑事审判


彭志强


【全文】
  
  导语

  
  在大部分刑事法官看来,“案结事了”似乎离刑事审判审判远了点,至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所体现;有的法官还认为刑罚轻缓,摆平了一头,得罪了一片,得不偿失,因此并不热衷于把案结事了与刑罚轻缓化联系起来宣扬。更谈不上系统性地研讨案结事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理论适用和实践应用。笔者试图从多维的视角探讨一下案结事了在刑事审判中的现实意义,并就案结事了、和谐司法在刑事审判的一些应用,求正于大方。

  
  一、 案结事了是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归宿

  
  刑事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刑事法官只有在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才能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 [1]。

  
  “案结事了”还是“结案了事”不仅仅反映了刑事审判法官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态度,更深刻地体现了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上的差异。司法界公论案结事了是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其实,一个成熟的命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学论断就可以推导出结论,还可以多视角地检视之。

  
  从矛盾论的角度检视,案结事了是矛盾化解的当然要求。社会领域影响稳定的问题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层面不断显现,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可能会继续增强。对此,我们必须正视矛盾,力求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一个刑事案件表面上看可能只涉及被告人、被害人,却往往因为关切到百姓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背后有着社会的群体在共同等待裁判结果,即公众期待;也可能会对一个政策的执行产生大的影响。司法活动就是通过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冲突的排解,从而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价值观念产生影响,这难道不是法官孜孜寻求的理想吗?

  
  从效果论的角度检视,案结事了是刑法效果的理想价值目标。罪刑关系作为刑法的调整对象,表现出双重的属性:立足于已然之罪,刑罚应该是一种报应;而立足于未然之罪,刑罚应该是一种预防,同时还是一种矫正。报应与预防、矫正的关系及其解决,成为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是刑法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刑法哲学的逻辑归宿”[2]。“结案了事”把刑事审判定位于打击,以打击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而“案结事了”追求打击的法律效果与矫正、教育的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加贴切人本主义,符合刑法哲学发展的价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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