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基层法官为什么自杀?

  
  4、和律师相比,或是和自己的法学院同学相比,和自己一样工作了十几年的律师同学风光无限,生活压力不太大,但是作为法官的自己,却在为生活所迫,而且租房生活,案件被发回重审不说,而且这个发回重审理由不充分,但作为一审法官却不能抗争。每年办理的案件急剧增多,却不见谁为自己减负,这样的境况谁能忍受得了,这样的境况谁又能坚持多久呢?法官外出办案,有时还要律师支付费用,作为法官的职业荣誉和职业威严又从何谈起?多数时候,司法在遏制法官不搞灰色收入的同时,却没有考虑到基层法官的生活窘境和生活压力,他们以微薄的收入难以养家糊口,却时常不得不忍受生活的重压。有人说,应该给予司法人员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薪水,让他们在生活上毫无后顾之忧,专心于办案,对此我持赞成态度,高薪养廉和高薪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的目标虽显理想化,但却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毕竟,作为掌控正义防线的法官,他们的职业声誉和职业形象更关乎民众对司法威信的认同和认可。

  
  5、法院内部的各类考核层出不穷,各类规章制度有时在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却依旧沿用,并且,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对法官管理的绝对作用。有时,当你接触到法官也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参加维稳、下乡慰问、面对行政官员的过问案件时,你唯一的感触就是我们的司法人员绝对没有自己独特的、有别于行政人员的管理体制,或者可以说,我们还没有探寻出该如何管好、用好法官的制度来。在法官的心中,只有法律,而没有上级,这样的司法现实在我国根本难以凑效,本身,我们的基层法官队伍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在却因为各类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法官压力倍增,不管是生活压力还是工作压力,都足以让法官难以安心工作,难以把司法公正和公平作为裁判的崇高追求,而这最后损伤的将是司法的威信和威严,也将影响我国司法进程。

  
  6、当然,自杀之人个人因素也必不可少,而我在这里没有阐述法官个人因素的原因在于,作为每一职业阶层的职业人士,如果都要将自杀归结于个人因素的话,那么,这个职业阶层也就不会具有职业危机感和压力感,而作为中国的基层法官而言,他们面临的压力和重担却远远超过普通人,所以在此,我并没有阐述刘立明法官的个人情况,多是从现行的司法体制着手,总结了现行的司法体制对于法官个人的威慑和影响,是想获知,也是想探求,作为职业阶层的法官队伍,我们应该何以从外部因素入手,努力达至基层法官队伍稳定、素养高尚、技能过硬、心态健康的目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