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北京女的“蜗居”生活
司马当
【全文】
杨霞祖宗三代都是地道的北京人。1978年,杨霞结婚,离开了自己生活了二十的家,住进了婆家。不久,儿子出生了,她却因感情问题离异了,杨霞带着儿子回了娘家。可娘家人口众多,作为家中长女的杨霞,只好再次离开娘家在外租房居住。
1993年,杨霞东借西凑,终于在北京郊外的王佐镇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民宅一处,从此她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在这里,杨霞养大了儿子,自己也熬到了退休。在北京的房价象“祖国的大建设”一样“一日千里”地飞涨之际,杨霞十分庆幸当年能咬着牙置下了这份房宅。否则,她这辈子也不可能在那些高大的楼房里为自己安上一个家。
随着北京市最近几年的扩张,杨霞所在的王佐镇已被圈到了六环里,她所住的房屋面临拆迁只是迟早的事。根据现在的拆迁政策,再怎么着,折迁人也得补偿给她一套合适的住宅。这样一来不仅能解决儿子的结婚用房,并且自己也老有所居。
然而,都是拆迁惹的祸。眼见自己卖出去的房子大幅度地升值,原房主陈勇在房子卖出去16年之后的2008年,向丰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勇的诉请很简单:房子卖了,钱也拿了,合同已履行,但现在我认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要求被告杨霞搬出去,并支付他房屋使用费6万元。
这下可难坏了法官。本来中国的法律就已被边缘化了,而法律的本身又混乱得象一团麻。尽管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的房屋不能买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9日《关于
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中就答复说:“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就本案而言,房屋买卖的要件已成就,他们不仅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交付房款,并且已实际管理和居住房屋十六年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131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双方自愿,立有契约,交了房款,并实际管理和使用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同样的情况,外地不少法院都是作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