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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及其内部防控机制研究

  
  我国刑法学界按照国家司法部门的职能划分,把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归人民检察院管辖,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贪污、贿赂犯罪,更是我国在当前反腐形式下打击得重中之重;把非国有企业和该企业内以及一般公民的犯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无疑具备上述国内外学者对白领犯罪定义的条件,但是如果把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也定义为白领犯罪,就失去了研究白领犯罪的初衷。因为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有着系统、科学的研究,早就总结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本质、特征、规律、防控等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并且成果颇丰。

  
  如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内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快速增长,企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但是不得不说,这些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白领犯罪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测。而作为这类企业保护神的公安机关在打击企业内白领犯罪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因为涉及企业内部事宜,公安机关一般要求企业在报案时要有一定得证据才予以立案,造成了事实上的立案难。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却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有企业声誉的考虑,往往是不知道发生了白领犯罪,即使有了一点线索也无可奈何。因此,有必要对白领犯罪做些研究以帮助企业提高认识,而要对白领犯罪做出定性的研究,对白领犯罪概念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的犯罪构成通论,笔者认为,白领犯罪是指企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能够控制财物的白领为犯罪主体的,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智能方式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白领”的概念,回归了萨瑟兰在《白领犯罪》一书中定义白领犯罪所引用的:这里的“白领”一词,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通用汽车公司董事长写的《白领工人自传》一文中,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白领”一词的。[4]

  
  至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白领犯罪的目的是将控制的财物或利益非法占有,因此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主要是指白领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危害结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白领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这也是白领犯罪触犯不同罪名的区分之处。至于把白领犯罪的定义界定为“违法犯罪” 这样不太严谨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在企业内,白领的不轨行为有可能犯罪,但及于罪刑法定的原则,如果白领侵财的金额达不到法定要求而只是违法行为,同样侵害企业的利益,是企业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为企业的利益考虑,笔者在界定白领犯罪时,把白领的违法行为也归纳到定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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