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必要对白领犯罪做一个界定。分析上述各方学者对白领犯罪的争议之处,大概有个关键问题:一是该术语应该仅指实际的犯罪行为,还是包括白领们的违法等不轨行为?二是该术语是应该指只有或主要由特定种类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是应该指一些特定种类的行为?对于律师来说,“犯罪”是法学词汇,它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是在
刑法上有明文规定,属于罪行法定的一种行为。而对于社会学家,则可能把白领的违法行为也视为白领犯罪。至于白领犯罪应该是指特定种类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还是仅指特定种类的行为问题,萨瑟兰在《白领犯罪》中评论的中心正是违法者的特性,而不是违法行为的特性。萨瑟兰试图质疑当时盛行的理论,该理论把犯罪与下层社会的行为相联系,并强调贫穷是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因为有一种重要的犯罪是由拥有财富、责任和社会地位的人们所实施的,所以不能把贫穷看作是唯一的或主要的犯罪原因。他这样讲,并不是要挑战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是要根据财产、职业、种族、性别、民族或者其他个人特征来区别对待。
无论从争议的各方立场看,都有各自的理由,但是却不充分,不能完全表达白领犯罪的涵义而取得各方的共识。在我国的
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通说,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必要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对白领犯罪做出一个界定,虽然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界定也还是不能得到各方面学界的认可,但是,正像学界研究“青少年犯罪”一样,通过对白领犯罪的界定来从一个刑法学的角度提高对白领犯罪本质的认识,从而研究白领犯罪。
二、白领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是指是指
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四个方面。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时,需要结合
刑法条文,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加以判断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