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菊田幸一教授在其《犯罪学》中用专章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关于白领犯罪的定义,因人而异,各有各自的见解。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萨瑟兰所说的白领犯罪的着眼点,是从分析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的,因为法律本身并非同社会结构毫无关系,不能因此而使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在法律面前不能平等而有差别。萨瑟兰的用意所在,正是要阐明这一点的。如果只有法律上规定的犯罪才算作犯罪的话,那么岂不是只有符合上层阶级意图的犯罪才能算作犯罪的吗?萨瑟兰正式想通过白领犯罪,而对法律本身提出指责的。”菊田幸一教授批判地接受了萨瑟兰的理论,并把它修正为:“白领犯罪,都是有计划和有组织的犯罪。”[2]
国外还有学者认为:“白领犯罪”这个词语应该理解为指代的是限定宽松的具有许多相似点和关联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不轨行为,各种违法行为人和道德观念。
在我国,从社会学、刑法学和犯罪学三个领域来看,学者们对白领犯罪有各自的观点。社会学界有学者定义白领犯罪为:“受社会尊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而违犯
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学者认为,“所谓白领犯罪,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即犯罪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领导地位;犯罪人利用其地位和权力,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犯罪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主要分为经济说和滥用权力说。经济说认为,白领犯罪是指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者社会经济地位和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侵犯国际、集体或者个人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经济说还认为:白领犯罪是政府工作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其职权,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经济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具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利用计算机实施违法活动,谋取不法利益,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滥用权力说认为,白领犯罪在本质上是犯罪者在握有一定权力的位置上利用这一权力实施的犯罪。[3]
第二节 白领犯罪内涵的界定
一、界定白领犯罪的意义
自从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这一概念开始,关于这一术语的确切意思,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一直至今都没有达成一致,但是他们仍然对白领犯罪讨论了六十多年。其中既有超越法学、社会学、哲学及相关语言实践的定义,也有该范围中的定义,白领犯罪的学者们有时试图找到该术语一致的含义,另一些时候,他们则寻找一些替代品。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不论提供什么定义,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不论提出什么可能的选择,都证明是不充分的。尽管“白领犯罪” 这一术语在根本上存在着尴尬,但是它仍然深深地扎根于法学、道德以及社会学的词汇表中,以至于我们几乎不能将它抛弃。尽管该属于缺乏定义的准确性,它仍然持续存在;但也正因为这一点,该术语才没有迅速地激增,扩散。从萨瑟兰首次给这个概念贴上标签,但本质上非常复杂并且具有多面性的问题,决定了从来没有一个流行的定义存在。